证券代码:300375 证券简称:鹏翎股份 公告编码:2025-052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翎股份”)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通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
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楼 3 楼 309 会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07 人,代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309,226,192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305,010,4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468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的 0.5549%。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0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468,87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8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
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679,1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231%;
反对 476,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540%;弃权
股份的 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21,8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7.7595%;
反对 476,1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6540%;弃权
权股份的 1.5865%。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657,5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161%;
反对 458,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481%;弃权
权股份的 0.03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00,2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7.2761%;
反对 458,1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2512%;弃权
决权股份的 2.4727%。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8,670,6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204%;
反对 483,3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563%;弃权
股份的 0.02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13,3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7.5693%;
反对 483,3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8151%;弃权
权股份的 1.6156%。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李宗律师、戴文东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