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智能: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19: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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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8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远大智能
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王延邦先生
   (6)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35 人,代表股份 364,733,350 股,占公司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4.9592 % 。 其 中 :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1 人 , 代 表 股 份
人,代表股份 3,365,9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4人,代表股份3,365,97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4人,代表股
份3,365,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6%。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117,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3%;
反对539,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0%;弃权75,4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2,750,553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30%。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3,956,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1%;
反对70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7%;弃权73,5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2,589,453 股 ,占出 席 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 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65%。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914,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4%;
反对 667,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6,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68%。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914,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4%;
反对 667,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0%;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6,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38%。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104,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5%;
反对 533,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4%;弃权 95,0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6,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5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113,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0%;
反对 542,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7%;弃权 77,6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5,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8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943,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3%;
反对 579,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0%;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5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5,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53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103,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2%;
反对 572,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9%;弃权 57,9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5,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3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118,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3%;
反对 554,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19%;弃权 61,2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50,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1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115,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5%;
反对 558,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1%;弃权 59,6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7,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3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113,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0%;
反对 557,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9%;弃权 6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5,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3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982,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0%;
反对 53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5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14,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9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043,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9%;
反对 562,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1%;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3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6,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08%。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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