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新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19: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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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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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宝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会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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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通知》(以下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
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
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松三路与民塘路交叉口西 20 米华侨城北站壹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 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 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25 名,代表 有表 决权股 份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24,601,9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0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339,3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81%。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召集人
   根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
告》以及公司前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贷款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134,862,76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18%;反对 75,12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57%;弃权 3,35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284,766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4%;反对 75,12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1%;弃权 3,356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征                       彭泽宇
                                    徐俊彬
                     时间:       2025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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