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81 股票简称:山子高科 公告编号:2025-077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经董事会全体
董事同意,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已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2)。
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增加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74),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本次会议通知内容如与此前发出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2)不一致的,以该通知为准。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推举公司非独立董事喻凯先生主持,公
司部分董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335 人,代表股份 3,385,545,604 股,占公司有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33.8640 % 。 其 中 :通 过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9 人 , 代 表 股 份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334 人,代表股份 397,344,96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
份 2,081,9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相关表决情
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5,272,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521%;
反对126,886,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79%;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1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071,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31.9335%;弃权3,386,7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6,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23%。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9,248,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86%;
反对11,734,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6%;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13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047,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2.9532%;弃权4,562,9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6,8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4%。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2,527,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5%;
反对8,75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1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4,326,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0,623,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93%;
反对10,85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8%;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12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2,423,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2.7331%;弃权4,061,7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5,7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姓名:敖菁萍、吴焕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