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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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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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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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湘
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
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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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2025 年 11 月 1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予以公告,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
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5:30 在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经开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楼三楼 C305 会议室准时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等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章程》的规定。
件等,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名,代表公司股份 7,556,9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005%,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合计 509 名,代表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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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 7,556,9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005%。
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
具有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议
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议案 2 和议案 3 为普通决议
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就
所有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272,273,4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5987%;
反对票 1,0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3841%;弃权票 47,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6,460,0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85.4848%;反对票 1,04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数的 13.8932%;弃权票 4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数的 0.6219%。
表决结果:同意票 273,061,6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8871%;
反对票 23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867%;弃权票 71,6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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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2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7,248,2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5.9150%;反对票 23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数的 3.1375%;弃权票 7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0.9475%。
表决结果:同意票 273,054,4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8844%;
反对票 26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965%;弃权票 5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7,241,0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5.8197%;反对票 2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数的 3.4922%;弃权票 5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 0.6881%。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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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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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罗 峥 律师 董亚杰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陈秋月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