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和科: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19: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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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国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600 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1 幢 26 楼   sh.weihenglaw.com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
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
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
制定和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
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由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
会由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公
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
式、投票程序等,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星期四)15:00 在深圳市龙
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 294 号和科达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8 人,代表股份 21,545,7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545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身份。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
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
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并按规定在网络投
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438,830 股,反对 104,400 股,弃权 2,500 股。同意股数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由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437,830 股,反对 105,400 股,弃权 2,5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1,437,830 股,反对 105,400 股,弃权 2,5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1,437,830 股,反对 105,400 股,弃权 2,5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1,437,830 股,反对 105,400 股,弃权 2,5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1,437,730 股,反对 105,500 股,弃权 2,5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1,437,830 股,反对 105,400 股,弃权 2,5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1,376,730 股,反对 116,500 股,弃权 52,5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1,437,730 股,反对 105,500 股,弃权 2,5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1,437,830 股,反对 105,400 股,弃权 2,5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3,530 股,反对 105,400 股,弃权 2,5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8.9023%。
   表决结果:同意 21,437,730 股,反对 105,500 股,弃权 2,5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03,430 股,反对 105,500 股,弃权 2,50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8.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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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132,65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28%。
   表决结果:同意 21,132,64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28%。
   表决结果:同意 21,132,6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28%。
   表决结果:同意 21,142,6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92%。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1,159,64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80%。
   表决结果:同意 21,149,64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1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郭   俊                    陈   果
                                  吉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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