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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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广弘控股”或“贵司”)的委托,指派梁文琳律师和孙健为律
师出席贵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我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所出具法律分析意见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
议事规则》”)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得到贵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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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
基于上述前提、假设和限制,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贵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发布了《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
期不少于 15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广弘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一)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已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5:00 在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 437 号越
秀城市广场南塔 37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广弘控股董事、总经理缪安民先生主
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 , 9:30-11:30 ,
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121 人,代表股份
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326,700,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6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8 人,代表股份 6,381,5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931%。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候选人、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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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广弘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弘控股《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法》和广弘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及表决结
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同意 331,179,9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90%;
反对 1,875,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31%;弃权
份总数的 0.00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92,391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953%;反对 1,875,59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214%;弃权 26,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83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31,180,5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92%;
反对 1,873,5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25%;弃权
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2,392,991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995%;反对 1,873,59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074%;弃权 27,6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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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931%。
表决结果: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提交审议事项一致,不存
在对《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2 项议案均获通过,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弘控股《公司章
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本所留存壹份,无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为以下所署
日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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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梁文琳
承办律师:
孙健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