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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461 号
致: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以及《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
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
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
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及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在
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
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4:30 在四川省绵阳市高端装备制
造产业园凤凰中路 37 号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王志红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23 人,代表股份 694,991,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0.648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77,385,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9.618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止股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11 月 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1,2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7,606,6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29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16 人,代表股份 24,398,9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270%。
(二)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
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
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
果进行了合并统计,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代理人签名。
经核查,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下列议案:
案》
同意 694,553,7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0%;反对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3,960,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048%;反对 386,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846%;弃权 51,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106%。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94,722,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13%;反对 199,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
弃权 69,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4,130,0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80%;反对 199,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181%;弃权 69,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839%。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纪勇健
经办律师:孙 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