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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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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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
发出了《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等予以公告。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4:30 时在常州市钟楼区正强
路 2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俞卫忠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3,831,3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2863%,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均为
截至 2025 年 11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3,804,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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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7,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6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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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3,82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941%;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82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941%;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82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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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941%;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82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941%;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82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941%;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82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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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941%;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43,82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941%;反对 1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0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3,80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根据表决结果,俞卫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3,80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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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根据表决结果,戴丽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3,80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根据表决结果,俞丞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3,80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根据表决结果,冯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3,804,1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根据表决结果,李兴尧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3,804,1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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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根据表决结果,邵家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3,804,1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
根据表决结果,井然哲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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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中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温 博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唐 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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