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德教育: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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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乔若瑶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989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
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
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下午2:00在江苏省苏州市相
城区黄埭镇春申路9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05人,其中现
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03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
人代表股份96,169,0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180%,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87,459,2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5,75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1%;
反对37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60%;弃权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89,6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88.8361%;反对37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243%;
弃权4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396%。
  (二)《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95,77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0%;
反对3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4%;弃权3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4,9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89.2493%;反对35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6975%;
弃权3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532%。
  同意95,767,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8%;
反对3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4%;弃权4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1,8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89.1656%;反对35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6975%;
弃权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369%。
  同意95,767,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7%;
反对3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4%;弃权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1,7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89.1629%;反对35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6975%;
弃权4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396%。
  同意95,743,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73%;
反对3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34%;弃权6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77,3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88.5040%;反对35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6975%;
弃权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985%。
  同意95,748,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3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4%;弃权5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82,5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88.6444%;反对36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1%;
弃权5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5555%。
  同意95,73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3%;
反对3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9%;弃权6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66,7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88.2177%;反对37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1512%;
弃权6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311%。
  同意95,723,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70%;
反对37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8%;弃权6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57,7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87.9747%;反对37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68%;
弃权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985%。
  同意95,728,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17%;
反对38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4%;弃权5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62,3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88.0989%;反对38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3456%;
弃权5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5555%。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一)、议案(二)第1项和第2项为特别决议事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已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徐   晨                  乔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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