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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沈阳远
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欢、
贺关敏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
事宜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0 月
会 规 定 条 件 的 媒 体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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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会议方式、参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
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
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辽宁省沈阳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27 号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公
告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王延邦先
生主持。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61,367,37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366%。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
权代表)均具有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
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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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
根据公司会议通知,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在本次大会会议上,公司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
票。
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
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
一种表决方式。
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
大会的表决票总数。
经审核,网络投票的股东 434 人,代表股份 3,365,97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6%。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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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的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会议通知公告的
议案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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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117,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480%;弃权 75,4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50,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1.7165%;反对 539,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405%;弃权 75,4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956,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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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1927%;弃权 73,5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89,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6.9303%;反对 70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831%;弃权 73,5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914,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830%;弃权 151,6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6,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5.6588%;反对 667,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344%;弃权 151,6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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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914,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830%;弃权 151,5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6,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5.6618%;反对 667,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344%;弃权 151,5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104,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464%;弃权 95,0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6,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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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81.3124%;反对 533,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623%;弃权 95,0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113,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487%;弃权 77,6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5,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1.5739%;反对 542,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178%;弃权 77,6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943,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590%;弃权 210,4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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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75,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6.5204%;反对 579,8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259%;弃权 210,4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103,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569%;弃权 57,9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35,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1.2768%;反对 572,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001%;弃权 57,9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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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364,118,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519%;弃权 61,2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50,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1.7195%;反对 554,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94%;弃权 61,2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115,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531%;弃权 59,6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7,7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1.6333%;反对 558,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931%;弃权 59,6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 51 号银河国际大厦 A 座 15 层 邮 编:1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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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113,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529%;弃权 6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45,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1.5768%;反对 557,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694%;弃权 62,3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3,982,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477%;弃权 212,6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5,50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14,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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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77.6790%;反对 538,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019%;弃权 212,6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6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64,043,7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541%;弃权 127,5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76,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9.5121%;反对 562,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71%;弃权 127,59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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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
代表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了
清点。本次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
均获本次会议有效通过。该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
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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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 欢
贺关敏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阚雪飞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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