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安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19: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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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辞任董事存在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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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依法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
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
料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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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
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
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任期结束后 2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
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以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
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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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
                        “过”、
                           “以外”、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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