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能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3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为 31.9089%(此股份数系公司总股本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回购股份数),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744,255,0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0.484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05 人,代表股份 34,765,0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4240%;
(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07 人,代表股份
和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 758,977,07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272%;反对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71,9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5.7048%;反对 19,534,20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9168%;
弃权 50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3783%。
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69,386,77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34%;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281,6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73.9040%;反对 9,498,80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7316%;
弃权 13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644%。
决的情况下,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 509,941,354 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
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担
保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9,973,722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3301%;弃权 1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809,900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352%;反对 8,960,703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
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739%;弃权 144,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909%。
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69,748,37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9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7,643,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836%;反对 9,098,003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6459%;弃权 17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
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0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熊壮律师、梅梦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
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