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特科技: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19: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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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能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
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
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并按规定对所
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4:30 在湖北省荆州市沙市
区园林北路 106 号城发新时代 8 号楼 9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陈烈权先生主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305 人,
                       代表股份 34,765,0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40%。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
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307
人,代表股份 36,914,9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20%。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
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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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
数据文件。
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58,977,0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2.5075%;弃权 50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87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048%;反对 19,534,20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168%;弃权 508,8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8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69,386,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2193%;弃权 13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28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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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040%;反对 9,498,80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316%;弃权 134,5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59,973,7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3.3301%;弃权 14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8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352%;反对 8,960,70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739%;弃权 144,3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9%。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且为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在
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69,748,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1.1679%;弃权 17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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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64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836%;反对 9,098,003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459%;弃权 173,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涛/               经办律师:熊壮/
                                梅梦元/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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