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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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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八
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
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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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
根据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公告的《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将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2025年11月13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路20号北京八亿时空
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16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
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邢文丽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15:00。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
(1)现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76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4,112,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的26.372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18,0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255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5年11
月10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
根据网络投票结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7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194,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34,481,546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 3,679,589 股,2024 年员
工持股计划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1,451,685 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129,350,272 股。
数的24.1162%。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
了本次股东大会。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
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事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
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
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表决结果:34,077,81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的0.5833%;2,90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538%。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废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4,077,81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的0.5280%;5,90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91%。
表决结果:34,077,81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的0.5280%;5,90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91%。
表决结果:34,074,81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34,077,81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34,080,81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34,066,33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