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导基电: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5年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18: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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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2025 年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声明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受聘担任衢州先导猎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
名:广州先导猎宇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先导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
式获取宏天元基金全部基金份额,从而间接获得浦科投资的控制权,进而间接
控制上市公司 24.27%的股权项目的财务顾问。
份额转让协议》,约定宏天元合伙所有合伙人将所持全部份额转让给信息披露义
务人,交易价款为 24.9732 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宏
天元合伙 100%份额,并间接持有上海浦科 51%股权,因此间接控制先导基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
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宏天元合伙 100%份额,并间接持有上海浦科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先导基电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公告(2024 年 11 月 29 日)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本财务顾问应当对
上述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
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
任。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先导基电提供,信
息披露义务人与先导基电保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及连带责
任。本财务顾问对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目        录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的含义如下: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5年三季度持续督
                   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         指   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衢州先导猎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先导科技集团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限公司
先导猎宇           指   衢州先导猎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先导科技           指   先导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先导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万业企
先导基电、上市公司、公司   指
                   业股份有限公司)
浦科投资、上海浦科      指   上海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宏天元基金、宏天元合伙    指   上海宏天元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宏天元管理          指   上海宏天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宏元管理          指   上海申宏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先导猎宇、先导科技通过协议 转让方式获取宏天元基
                   金全部基金份额,从而间接获得浦科投资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收购    指   进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4.27%的股权,先导猎宇、先
                   导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朱世会先生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
                   《关于上海宏天元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
                   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关于上海宏天元
《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指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财产份额转让协
                   议》
本财务顾问、中天国富证券   指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过户情况
  (一)本次收购概况
转让协议》,约定宏天元基金所有合伙人将所持全部份额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
人,交易价款为 24.9732 亿元。本次收购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宏天元
基金 100%份额,并间接持有浦科投资 51%股权,因此间接控制先导基电
  (二)本次收购的公告情况
于筹划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停牌的公告》;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先导猎宇、先导科技)》、《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上海
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上海万业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的复牌公告》;
间接控股股东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
告》。
  (三)本次收购的过户情况
  先导基电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收到宏天元管理及申宏元管理通知,本次宏
天元合伙全部份额转让需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已取得上海市自由
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收购已完成过户。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收购涉及的受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信息披露义务
人、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就本次收购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已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
的内部控制制度。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
规定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履行股东义
务,未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1、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
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上市公司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包含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
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2、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
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
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法签署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有关法
律、法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
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承诺人不利用在上市公司的地位及
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
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4、本承诺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资产的行为。若上市公司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5、上述承诺于本
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中承诺如下:“1、本公司/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上市公司现有相同的、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
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竞争
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或提供
任何技术信息、业务运营、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体,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
织;
会与上市公司之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
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本
人将赔偿上市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为确保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
市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经营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实际控制
人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在资
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若本公司/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本人承
担”。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自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以来,相关后续计划落实情况如
下:
     (一)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作为全球领先的材料科技企业、稀散金属龙头,
先导科技为先导基电注入稀缺资源与产业协同势能,依托先导科技在战略材料
的全球供应链优势,上市公司快速切入半导体材料领域,通过全资子公司安徽
万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铋金属深加工及化合物产品业务。
  经核查,除上述事项及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的内容外,在本持续督导期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其他的改变或重大调整。
     (二)未来 12 个月重大的资产、负债处置或者其他重大重组计划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的资
产、负债处置或者其他重大重组。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在未来 12 个月内会根据《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
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改组,详见《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之
“(一)《关于上海宏天元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普通合伙人财产份
额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之“1、财产份额转让及控制权事宜”。
  根据上市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告,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
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告编号:临 2025-051)。议案内容主要为: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章
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同时
公司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披露日,该议案已
经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取消后,金维召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监
事会主席;张国良先生、王侃女士、徐江山先生、吴祯旎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监
事。
  根据上市公司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告,公司王国平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十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务。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于洵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告编号:临 2025-057)。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变更、监事会的取消事
项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除上述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
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变更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 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告,上市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公司
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详见“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之“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告,上市公司拟对公司中文名称、英文
名称以及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并拟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公告编
号:临 2025-056)。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披露日,该议案已经通过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因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及对公司经营范围、中英文名称进行的变更,而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
改,但不涉及主营业务变更。相关修改均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
在其他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情形。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
大变动。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
整。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
调整。
  综上所述,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收购人,所履行的后续
计划落实情况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六节“后续计划”所披露内容不存
在差异。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情况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约定义务,因此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七、持续督导意见
 综上所述,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次收购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的
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未发现上市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范运作相关要求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其承诺及已公告后
续计划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
义务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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