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芯国际: 中芯国际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18: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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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0 年 11 月 11 日获董事会批准,2025 年 11 月 13 日经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中芯
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
限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若有)、实际控制人(若有)、收购人
(若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破产管理人(若有)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
务的机构和人员(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信息范围、方式及条件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 董事会已就该无需签署协议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 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但已书面承
诺保密的除外;
  (四) 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
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发
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及登记报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
情形的,由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同时应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部门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1),并经申请部门主
管签字确认后提交至董事会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审核及制作相关登
记材料。
  董办在审核及登记材料制作完成后,发起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信息
披露境内代表)及董事长审核及签字流程,并按要求进行报送。
  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生效实施后,公司仍应同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适用
法律所有有关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事项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依据
   申请内容
 (可另附后)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审批意见
   部门主管
                                     年   月   日
 证券事务代表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境内代
   表)                                年   月   日
   董事长                               年   月   日
NOTE:以上申请表仅用于公司内部留存归档及制作监管机构报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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