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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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50372-3 号
致: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与出具法律意
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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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
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查询本次股东会相关公告;2.查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作出
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法定期限内以公告形式通知
各股东。《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高士昌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其
他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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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等;2.登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查询本次股东会相关公告;3.查验本次股东会的登记表等。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高士昌主持,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6 名,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34,878,4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8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股份 72,48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12%。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形式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本次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
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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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
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34,878,4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2,481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
表决结果:34,878,48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表决。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四)本次股东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并存档。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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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含通讯
方式)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