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1 证券简称:奥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3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 名人员。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9,00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普科技”)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 39,000 股限制性
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时任公司独立董事马国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关于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
查<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2023 年 2 月 14 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
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奥
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
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
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14 名激励对象共计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披露的《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及授予价格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 2 名激励对象共计 12
万 股 。具 体内 容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11 月 4 日在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披露的《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
次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司办理完成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 2 名激励
对象共计 16 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披露的《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
次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司办理完成预留部分第三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 6 名激励
对象共计 28 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奥普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次授予结果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18)。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关于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4-031),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股权激励股份的上市流通
总数为 1,089,000 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6 日。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
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关于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66),预留部分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股权激励股份的
上市流通总数为 60,000 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
二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关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
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预留部分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股权
激励股份的上市流通总数为 80,000 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
三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2025 年 3 月 7 日公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关于
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预留部分第三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对应股权激励股份的上市流通总数为 140,000 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3
月 13 日。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关于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25),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股权激励股份的上市流通
总数为 979,650 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综上,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
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
告及文件。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股票数 授予激励 授予后股票剩
授予批次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量(股) 对象人数 余股份(股)
首次授予 2023年3月6日 5.86元/股 2,541,000 14 600,000
预留部分
授予
预留第二 2023年11月15日 5.135元/股 160,000 2 320,000
次授予
预留第三
次授予
注 1:上表中的授予价格、授予股票数量、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经历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授予完成的数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决定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15.80 万
股、20.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注 2: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共预留限制性股票 60 万股,经公司董事会决
议授予 56 万股后剩余预留限制性股票 4 万股已满 12 个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披露的《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
的公告》。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授予批次 日期 解锁数量(股)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 2024年5月6日 1,089,000
预留部分授予第一个解锁期 2024年11月11日 60,000
预留第二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 2024年12月16日 80,000
预留第三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 2025年3月13日 140,000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 2025年5月20日 979,650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50%。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日为2023年11月1日,预留部分
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11月2日届满。
(二)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
明
解除限售条件 完成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
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件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计 的合 并报 表扣 除非 经
常 性损 益后 归属 于公 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2.8 亿元。
条件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
励对象 2024 年度考核结
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果为良好,1 名激励对象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的结果为合格,以上
共计 2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N) 100% 80% 50% 0%
效 考评 评价 结果 满足 部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 分解锁条件。
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
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解锁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2 人,,1人考核结果为良好(解锁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具体情况如下:
已授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已获授限制性股
(股) (股) 票比例(%)
刘波 电器事业部总经理 60,000 15,000 25.00
奥普研究院执行院长助
陈鑫明 60,000 24,000 40.00
理兼研发一中心总监
合计 120,000 39,000 32.5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 2024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
标,2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等级 1 人考核结果为良好(解锁 80%),1 人考核
结果为合格(解锁 50%),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
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
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且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六、备查文件
议决议;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