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
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
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
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
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工作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业、产品、
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
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
投资者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
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