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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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致: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等 媒 体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媒体会议室召开,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乔丕远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3 日 9:15—9:25,9:30—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份 166,723,78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5.8912%。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代
表股份 162,895,76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4.3783%。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4 人,代表股份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包括如下子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完全一致。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
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就《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
票结果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获得
通过,其中《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通
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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