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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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太极集团)第 002 号
致: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关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 券 日报 》 和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为: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 14 点 00 分在重庆
市渝北区恒山东路 18 号公司 1201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俞
关于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敏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开,202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平台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及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30 人,代表股份数 171,633,63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258%。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身份证明等资料,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验证。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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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人员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资格,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依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就《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所律师、
股东代表对现场记名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
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同意 170,464,6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 0.6233%;弃权 9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57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股份总数的 6.0034%;弃权 9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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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70,574,0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5463%;弃权 12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11%。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份总数的 5.2616%;弃权 12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42%。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一致,且均获得通过;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会
议通知》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
有效。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泰和泰(重庆)律师
事务所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