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奥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17: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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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
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
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
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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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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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公司在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分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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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审计委员会应
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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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
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变更时,公司应及
时公告变更后的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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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科创公司相关人员、机构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第十九条 公司积极利用上证 e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应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及
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
流。
  第二十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有
计划地安排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
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
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
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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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
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
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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