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的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原则上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由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
容;
(二)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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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档案文
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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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本
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
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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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考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细则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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