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5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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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本财务顾问”)接
受北京巨融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融伟业”、“收购人”)委托,
担任其收购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
“杭州高新”)控制权的收购方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
定,中金公司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自收购人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即从 2025 年 8 月 8 日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止,对
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杭州高新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
导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
持续督导意见根据杭州高新及巨融伟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制,相关方向本财务顾
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人认真阅读杭州高新公告的相关定期
公告、信息披露等重要文件。
  通过日常沟通以及结合上市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就 2025 年第三
季度(即 2025 年 8 月 8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
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如下: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概述
巨融伟业、胡敏、巨融能源(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东杭集团通过
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巨融伟业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4,105,872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19.03%)。
  本次权益变动前,巨融伟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杭州高新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巨融伟业持有上市公司 24,105,872 股股份及对应表决权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0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东杭集团变更为巨融伟
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胡敏变更为林融升。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已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转让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前后,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过户前                       本次过户后
   股东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东杭集团      27,906,395       22.03%      3,800,523     3.00%
  巨融伟业               -            -     24,105,872     19.03%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东杭集团仍持有公司 3,800,523 股股份。根
据《股份转让协议》的安排,东杭集团将其持有的 3,800,523 股公司股份质押给
巨融伟业,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日期为 2025 年 9 月 2 日。
  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
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协议转让已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手续,收购人、上市公司已根据规定就本次收购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杭州高新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上述要求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其存
在重大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巨融伟业依法行使对杭州高新
的股东权利,巨融伟业不存在要求杭州高新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情形。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巨融伟业对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
竞争、规范关联交易、限售等事项作出承诺。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巨融伟业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或未履
行公开承诺的情形。
  四、收购人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作出重大调整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
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巨融伟业未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实施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巨融伟业未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
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上市公司未通过购买或置换资产进行重组。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情况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
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如下: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林融升先生、余炜鹏先生、周志远先生、汪培镇女士
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况太荣先生、贾昆先生、李晓女士为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况太荣先生、李晓女士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贾昆
先生已参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前培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不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并聘任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
体情况如下: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林融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董事长,余炜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1)战略委员会(5 人)
  由林融升先生、余炜鹏先生、周志远先生、汪培镇女士、况太荣先生组成,
由林融升先生担任召集人。
  (2)提名委员会(3 人)
  由况太荣先生、林融升先生、贾昆先生组成,由况太荣先生担任召集人。
  (3)审计委员会(3 人)
  由李晓女士、贾昆先生、况太荣先生组成,由李晓女士担任召集人。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 人)
  由贾昆先生、林融升先生、李晓女士组成,由贾昆先生担任召集人。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汪培镇女士为公司总经理;聘
任赵茜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项帅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均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
调整计划外,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
划。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与公司发展需要调整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而调整与公司章程相关的内容。除此之外,截至本报
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对上市公司章程提出修改的计划,信
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
条款的修改计划及修改的草案。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
变动。
  (六)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重大变化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变化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
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五、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中,收购人无其他约定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
义务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2025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先庭宏                   陶木楠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赵妙琳                   李振阳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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