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祥: 桂发祥:《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09: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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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桂发祥十八街
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文凭,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
        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
  (二) 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备的专业知
        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具有《公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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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条执行。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等有关主
        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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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聘任董
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   出现《上市规则》第 4.4.4 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
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
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现空缺,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 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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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
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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