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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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
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证券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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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
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事项,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交易事项
的审批权限执行。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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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七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
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
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
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八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事项时,
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
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
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
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
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
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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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
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
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
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
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
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
会提交包括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
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半年应对所有
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
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
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
项目运作的具体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六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
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
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
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
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七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将拟投资项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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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决策权限的会议审议。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风险投资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
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
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
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
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
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
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
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
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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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
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
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
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
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
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
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时亦同。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