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市规则》、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
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
载明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一名为
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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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人
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组成。董事会秘书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
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负
责提供与薪酬相关的资料。董事会秘书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按各自分工分别执
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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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
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标准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并做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和支付应当以经审计财务数据开展的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标准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如遇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经过半数委员同意,可
以豁免通知程序,即时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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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
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责,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认为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个人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薪酬政策
和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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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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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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