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0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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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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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被收购时,公司的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公司如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提
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本制度所列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并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5 日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电话等
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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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如遇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
可以豁免通知程序,即时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出上述会议通知时,应同步
通知董事会秘书。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
日期。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
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审议
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及审议事项;
  (四) 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表决意见;
  (五) 审议事项最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形成书面的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签字确认,决议内容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及召集
人姓名;
  (二) 会议应到的独立董事人数及实到人数;
  (三) 会议有关程序及合法有效性;
  (四) 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情况;
  (五) 其他在会议决议中说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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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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