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
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金太阳研
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标准、任职资格、考核程序并提出
建议;负责广泛搜寻合格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任免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一名为非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
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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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
随意提出替代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
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解聘的建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内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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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和任免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如遇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提名委员会的,经过半数委员同意,可以豁免
通知程序,即时召开提名委员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
视为无效委托。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
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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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如认为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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