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09: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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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
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
则。
  第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其行为规范必须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四条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行为规
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授权协助总经理工
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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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不满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
  (九)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下的关联交易;
  (十)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权购买、优先认
缴出资权利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或绝对金额不足 1000 万元的;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或绝对金额不足 100 万元的;
的百分之十,或绝对金额不足 1000 万元的;
或绝对金额不足 100 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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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和资助等)。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履行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职权;
  (二)根据总经理的分工和授权开展工作,并对授权分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
工作负责;
  (三)负责在分管职责范围内根据授权决定资金、资产运用及签发有关的业
务文件、签署合同;
  (四)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制订分管范围内的年度工作
计划并负责实施;
  (五)负责制订并落实分管部门内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
  (六)提名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助理级及以上的部门管理人员;
  (七)决定分管范围内的部门助理级以下人员的聘用、解聘、定级与奖励方
案;
  (八)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
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公司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等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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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的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监
督;
  (六)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和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
情况;
  (七)定期检查公司职能部门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财务核算、
审核财务决算等事项;
  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
的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
围行事。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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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内
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对
分管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制定书面授权书明确总经理对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业务授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组织制订的有关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包括岗位责任、考勤、
人员录用原则、考核标准、聘任及解聘程序、劳动合同签订等)规章、安全保卫
规章、卫生环保规章、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规章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并使公司的管理标准化。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总经理为行使管理权而由公司总经理召
集的会议。公司重大决策一般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因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
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主持,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或实际行使其职
权的人负责记录。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和总经理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董事长认为需要时可以参加会议,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
会、董事会决议等的事项有否决权。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包括:
  (一)通报公司上月经营情况,安排公司本月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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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
  (三)拟订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投资方案、融资
方案等需上报董事会的各类计划、方案、报告;
  (四)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助理级以上人员的任免;
  (五)研究决定公司员工编制、职级体系、工资福利结构和奖惩方案;
  (六)研究制定公司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公司后备干部和业务骨干培养、公
司员工培训等重大事宜;
  (七)研究决定公司重要固定资产购置的方案;
  (八)研究决定公司大型企业文化活动和品牌宣传活动的方案;
  (九)传达贯彻监管部门的会议精神;
  (十)审议批准不属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十一) 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宜。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
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凡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总经理应充分听取与会
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分管该项工作的参会人员的意见,以集中集体智慧,
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总经理对所议事项做最终决策时,原则上应采纳多
数人的意见,但对经反复讨论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且又必须做出决定的事项,总
经理可做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结论性发言,作为会议决
议,并提出执行决议或议定事项的承办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时间、办理程序等具
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室根据会议议定事项编写纪要。会议纪要内容主要
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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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提出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经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市场开发情况及新年度业务发展计划。
 总经理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事
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报送公司财务报表、分业务财务报表
等能够反映公司业务、财务状况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按规定向有关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在公司遇见重大危机事件,或其他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总
经理须即时以口头形式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总经理向其汇报工
作。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十日内按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必须保证定期及不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章程》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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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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