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09: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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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执行
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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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的职责
  第五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各部门应承担如下职责:
  (一)内审部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
的 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安排与审计机
构聘请协议的签订工作、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
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
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对接的其它相关信息。
  (二)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会议文件的准备、筹备会议的召
开等工作,同时负责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具体应履行的职责为: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四)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并提请股
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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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
计部、财务管理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聘请协议,聘用期为
一年,期满可以续聘,续聘不需要走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
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第十条 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
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
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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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
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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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请协议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会决议,重新选聘审计单位,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十八条 根据本制度规定对相关主体实施处罚的,董事会应及时报告公司
证券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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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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