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搭建的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规范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
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注重诚信,
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
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
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容应当合法合规,符合以下
要求: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
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
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公
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
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
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
定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回复投资者提问及对
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
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
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
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互动易平台的
问答回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归口管理部门。证券
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
关回复内容。需要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进一步核
实或提供相关信息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及时
予以核实或提供。
第八条 证券部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通过后及时予以发布,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应当报董事长审
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
见。未经审核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相抵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