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祥: 桂发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3 0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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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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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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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管理规则第七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六个月;
  (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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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八) 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
生前: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
司股份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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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
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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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买卖本公司
股份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有关人员等方式对
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
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
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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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
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报个
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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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
管理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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