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智家: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1: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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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和《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及时沟通,并协调
内部审计部门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关系,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核公
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
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在口头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督促并记录督促的方式、
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计
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核。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
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
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
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
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报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审计委员会审核年报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
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
专业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年审注册会计师从事
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决议。
  第十条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
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在其职权范围内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开展年报审计相关工
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注册会计师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完
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公司在改聘年审注册会计师时,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双方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意见,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总结其年度履职情况及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情况,形成年度履职报告,与公司年报同时披露。同时,还应向董事会提交其对公司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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