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以下
简称“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居然
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年报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高度重视年报编制、披露
工作,组织董事、独立董事、首席执行官(CEO)、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
《年报准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上市公
司年度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按照要求做好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
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年报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报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年报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审议年报。董事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年报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的直接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做好年报编制工作。公司财务总监及时向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以及重大投融资事项;及时向会计师提供资料,全力配合会计师做好年报审计工作;对
年报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会计问题,应及时与湖北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及/或深交所沟通,必要
时以咨询函形式书面报告。
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报信息披露事务,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
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及时将年报草案报告董事会,并负
责送达董事审阅;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应做好独立董事和审计委
员会的协调工作,为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履职条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年报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
与年报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第七条 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
应当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加强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公司年报工作中的独立作用。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相关工作中的
监督作用。
年报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年报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报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条 公司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披露补充或
者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
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平信息披露,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或者建议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年报的全文和摘要应当遵循《年报准则》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要求
进行编制和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年报全文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将年报摘要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披露。公司可以将年报刊登在其他媒体上,但不得早于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