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及知情
人行为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居然智
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工作、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及报送事宜。
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备案及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保管内幕信息
知情人信息资料。
第四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
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
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报送、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
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责;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被责令关闭;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其他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尚未公布的财务数据等内容;
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三章 内部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人员(如有);
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知信息情人及其所在任职的部门,有义务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
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主动报送证券事务部门。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
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通过与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及时书面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追究责任。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门应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
知情范围;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 5 个交易
日内交证券事务部门备案。证券事务部门应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证券事务部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
其他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 5 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深交所有关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深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
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
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前述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
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
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需要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
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
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
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
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收购人、重大
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等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
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
或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
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
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记录,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
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须向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报送信息保密告知书或者已书面告知其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包括
但不限于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透露、泄露或公开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
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人员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的,公司相关部
门或个人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提
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送时
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免职、没收非法所
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同时处以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外部相关人员,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
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