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崧股份: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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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
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小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进一步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及保护投资者;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
表负责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
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使用互联
网提高沟通效率。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
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
作。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
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
工作。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
快在公司网站或者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从事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前特定对象应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登记,请
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
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
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
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
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
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
行公开报道。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
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上
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
作关系。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一条   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活动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
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公司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
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
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
息。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或自可能对公司
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前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需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相关人员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
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
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
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进行有关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系统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
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
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自愿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
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在自愿信息披露过程中,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
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确有需要的,公司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
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
关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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