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意信息: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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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证券代码:300687   证券简称:赛意信息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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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
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上市规则》第 7.1.1 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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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
贯彻以下原则:
  (一)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的关联交易要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三)股东会和董事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
  (四)交易超过一定的金额,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时,由公司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该报告应
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方的名称、住所;
  (二)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四)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总经
理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
《上市规则》第 7.1.10 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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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上市规则》第 7.2.15 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交易金额达到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则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
对公司是否更有利。当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
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
  (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
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
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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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
然人。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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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
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
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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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的基本原则:若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国
家定价,则按国家定价执行;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没有规定国家定价,相应的行
业管理部门有行业定价的,则按行业定价执行;若无国家定价,亦无行业定价,
则按当地市场价格执行;若以上三种价格确定方式均不适用,则按实际成本另加
合理利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
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
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
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超过”“少
于”“低于”不含本数。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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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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