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意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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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300687   证券简称:赛意信息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宗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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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
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第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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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
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
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
反应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接待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公司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
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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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提供的资料;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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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节    投资者交流互动平台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可以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节   现场参观或沟通、路演及分析师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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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节   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
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股东会公告后至会议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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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
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六节    投资者协助与支持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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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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