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1 证券简称:广电网络 编号:临 2025-026 号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
及相关规则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相关规则细则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取消监事会暨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
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公司拟
取消监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履行职务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取消监事会之日止。公司对第九届监事会全体成员任职期间为公司治理规范和转
型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细则的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删除“监
事会”章节以及涉及“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增设职工董事;将“股东
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新增“股东和股东会”“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
“独立董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章节;完善“内部审计”等章节内
容;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调整等;因新增或者减少条款导致序号变化的作相应调
整;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化的作相应调整。此外,公司制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步废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公司前身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经西安
公司经西安市人民政府体制改革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体制改革委员会市体改字
市体改字(92)028 号文件批准,以社会募集方 [1992]028 号文件批准,1992 年 7 月 8 日以
式设立;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社会募集方式设立;2001 年 8 月,经陕西省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人民政府陕政函[2001]216 号文、国家财政
股权划转及重大资产重组,2001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201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第三条 公司于 1992 年 4 月 25 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1992 年 4 月 25 日经中
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西银字[1992]027 号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4000 万股。其中,公 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 14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
股为 12358.76 万股,于 1994 年 2 月 24 日缩 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2358.76 万股,于
股(4 缩 1)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994 年 2 月 24 日缩股(4 缩 1)后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理助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国营黄河机器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国营黄河机器
制造厂,1992 年 4 月公司设立时以其经营性 制造厂,1992 年 4 月公司设立时以其经营性
净资产出资。 净资产出资。2001 年 8 月,经陕西省政府批
准,国营黄河机器制造厂将所持公司 51%国
有法人股权划转给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有限
责任公司(现为陕西广电融媒体集团有限公
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股。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 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要求予以提供。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
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求人民法院对该内容认定无效。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提起诉讼。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任。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的合法权益;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书面报告。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的报酬事项;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案、决算方案; 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十)修改本章程; 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所作出决议;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之三十的事项;
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分之三十的事项; 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项; 章本章程及公司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的其他事项。
计划;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作出决议。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
事项。 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
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上交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 十的担保;
……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制定《对外担保管
理办法》,对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
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事项进行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向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关证明材料。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内容: 容: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的意见及理由。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当日下午 3:00。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权票的指示等;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为二人或以上时,应
当明确地将投票表决权授予其中一人。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名董事主持。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监事主持。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主持。
举代表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其推举代表主持。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会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会。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议和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通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报酬和支付方法;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五)公司年度报告;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项。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股权激励计划;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券;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六)重大资产重组;
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及选聘的方式和程序如 董事提名及选聘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下: (一)董事会换届或者增补董事时,现
(一)董事会换届或者增补董事时,现 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 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利。
董事的权利。 (二)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二)监事会换届或者增补监事时,现 人的同意,并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
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名人和候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人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的监事候选人;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民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
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议通
(三)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决定。
人的同意,并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其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况。提名人和候选人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 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实、准确、完整。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依照公司制
(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 订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
人进行资格审查。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人(不含职工监事)经董事会、监事会审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本情况。
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依照公司
制订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措施,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措施,期限未满的;
的其他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未满的;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
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
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资金;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非法收入;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易;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或者进行交易;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的业务;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己有;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益;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归为己有;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偿责任。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范围;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范围;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完整;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完整;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 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仍然有效。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一年。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
义务的具体期限为一年。
董事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对公司商
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持续一年;对其任职期间
因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造成的公司损失,
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的,
离职后承诺义务持续有效。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 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且至少
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长。 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亏损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的方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的方案;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赠等事项;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惩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惩事项;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查经理的工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股东会审议。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会议;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法律、法
规、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
代行董事会职权;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新增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
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
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由四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设召集人一名,
由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召集人一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召集人
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
门的规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保障职工与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 ……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及未兼任董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担赔偿责任。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删除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派发事项。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增加公司资本。
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之二十五。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会负责。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和清算 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散: ……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解散公司。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
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
本章程而存续。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上通过。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
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责解释。 负责解释。
公司章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行为的性
质、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规则。
在不涉及实质修订的前提下,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章节、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及相
应的引用指向,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没有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
逐项列示,以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亦同。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
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
使职权。
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
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案、决算方案; 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
(十)修改《公司章程》 ;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作出决议;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三十的事项;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本章程及公司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担保; 其他事项。
供的担保; 作出决议。
产 10%的担保;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
的担保。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交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的事项;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代为行使。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它事项。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之一,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 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包
时股东大会: 括: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的 1/3 时;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份的股东请求时;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
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和上海 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书面反馈意见。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
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相关股东的同意。 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意。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十三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增加新的提案。
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十四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资料或者解释。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
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程序。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
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的其它明确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的其它明确地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网络或其他
点。
形式召开。公司应当确定采用何种网络投票平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台或其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或其它方式为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它召集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它召集人应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查处。 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
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依照
权。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表明其身份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东授权委托书。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应出示本人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证明、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卡或电子账户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信息;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当出示自然人股东及代理人双方有效身份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证件、自然人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海证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卡或电子账户信息。
法人股东可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法定代表人
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它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能证明其具
有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
股东营业执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卡或
电子账户信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并签字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
股东营业执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卡或
电子账户信息。法人股东出具的相关资料均应
加盖法人股东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的指示等;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四)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号;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法人股东单位公章;
(六)委托书签署的日期和有效期限。
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为二人或以上时,应当
明确地将投票表决权授予其中一人。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制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作股东会股权登记表,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或代理人进行登记。股东会股权登记表应载明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参加会议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委托人及代理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人姓名(如有)、股东账号、联系地址及电话
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核实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会股权登记表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议登记应当终止。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主持。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持。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主持。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会议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
案进行审议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进行审议前,设置股东发言与交流环节,出席
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
或书面形式发言。
案进行审议的时间,以及每一股东的发言时间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
和发言次数,由股东大会规定。
进行登记,并在会议股东发言与交流环节发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时,应在会前
言,发言的内容应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有
进行登记,并在会议规定的审议时间内发言,
直接关系,发言顺序按股东持股数量依次安排
发言顺序按股东持股数多寡依次安排。在规定
或由会议主持人现场决定。在发言与交流环节
时间内未能发表意见的股东,可以将意见以书
未能发表意见的股东,也可以将意见以书面形
面形式报告主持人。
式报告主持人。
第三十八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
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
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
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会议主持人同
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
意。
第三十九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说明其身份及持有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的股份数额。
第四十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
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四十一条 股东发表意见或对报告人
股东发表意见或对报告人提出质询,应当
提出质询,应当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并不得超
简明扼要阐明观点。
出会议规定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通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酬和支付方法;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五)公司年度报告;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它事
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三)《公司章程》及附件(包括股东会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产 30%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五)股权激励计划;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它 (六)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影响中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数。 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六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意、反对或弃权。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第六十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
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
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
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
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决议事项的执行
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
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第六十八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
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九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 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视为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会
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四)同意决议的表决权数未达到法定或约定
比例。
对决议效力争议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决议
的临时执行,但公司应及时披露诉讼进展及裁
判结果。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
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
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
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
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
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
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注明股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会议的股
(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
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 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表决方式,董事及高
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 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逐项列明每项议案表
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会议提案未获通 决结果,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律
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师意见。会议议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
说明。 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信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
息的指定报刊为《上海证券报》 ,指定互联 的指定报刊为《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
网 网 址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网 站 券时报》,指定互联网网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 。公司也可以在自己 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在信息披
的网站上刊登需要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 露之后在公司官网(www.600831.com)披露相
于在指定报刊披露的时间。 关信息。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款
第一条 宗旨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
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规则》和《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 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
则。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部 第二条 证券投资部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处理董事会及董事
务。 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 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依照有关
事会和证券部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
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 度》履行相关工作职责,保管董事会及董事会
务。 专门委员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
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履行党委前置研究
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程序的,应当履行完毕相关程序后再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第四条 定期会议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
证券部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 集,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 券投资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成会议提案,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交董事长拟
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
时会议: 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提议时; 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 ……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 证券投资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
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 材料后,应当于当日通过董事会秘书转交董事
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 补充。
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持会议。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提案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会议通知 第九条 临时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证券部 面、专人送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他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二日。通知以专人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盖章),非直接送达的,须经董事本人确认并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公司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
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 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
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 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未经通知,任何人
事会会议。 不得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第十三条 会议的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为出席。 ……
……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证券投资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 部提交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权利。会议记录上应当注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出现
以上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 董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方式为原则。
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书面、
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 视频、电话、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等其他方式
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召开。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 董事、在即时通讯、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电子信息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前沟通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
会秘书、证券投资部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
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
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对各项提案逐一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
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 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需说明独立董事专
书面认可意见。 门会议达成的审查意见。
…… ……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
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
案进行表决。 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发表意见
…… ……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 会秘书、证券投资部、会议召集人、其他高级
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 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
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 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
…… ……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为弃权。选择反对和弃权的,需要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
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第二十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投资部工作人
和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
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 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
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 董事表决结果。
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
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 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
结果。 况不予统计。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
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
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第二十一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 除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
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 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
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 全体董事过半数对该提案投同意票。法律、行
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监管要求规定董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 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规定。
…… ……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
回避表决: 避表决:
…… ……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有正当合法的理由,认为
…… 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 ……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
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第二十三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
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 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董事会
决议。 可以提请股东会直接授权经理层处理具体事
宜。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
议案未获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进行调整完
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
善后,可依法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
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第二十六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 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两名及以上独立
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 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 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
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已提交会议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 审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
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
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第二十七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即时通讯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全程录音。 的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投资部工作人
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 ……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况;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 ……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 (六)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董事对有关
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
决意向; 向;
…… ……
第三十条 董事签字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
……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
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
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
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
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
决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二条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以法律规章、规范性文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公司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
则》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全
文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全文披露。
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取消监事会、
《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