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镭科技: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1:06:0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 11013 号
致: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三)14:30 在杭州市西湖
区三墩镇智强路 428 号云创镓谷 7 号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
所(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和《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出的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股东表决情况
凭证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网刊登了《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起止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会议通知》所述,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 14:30
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智强路 428 号云创镓谷 7 号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2
人,代表股份 65,810,177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30.7450%。其中: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计 14 名,代表股份 1,728,956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8503%,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通知》规
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计 158 名,代表股份 61,849,675 股,占公司
已发行总股本的 28.8948%,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所律师以及公司相关工作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
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公司董事会
没有修改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在网络
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所
列明的全部议案。第 1.01 个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单独计票,第 1.01 个议
案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
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臻镭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