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镜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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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
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公司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及公司董事会提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重大
变化(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
交易日内向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第三章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对公司和全体
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为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利益
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
益损害公司利益;
  (三)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章程、《创业板上市规则》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章程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
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八)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
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
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九)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时
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
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十)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被
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十一)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
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
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
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二)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
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
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五)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七)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八)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
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九)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十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
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
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
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公司在深交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上发布的信息披
露文件,发现与董事会决议不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
董事会予以纠正,董事会不予纠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如
无传达义务,一律不得透露会议内容,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交流时,应谨慎言行,
对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或影响公司形象的重大机密和敏感话题,
未经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一律回避。
           第五章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票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
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
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两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任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程序,保证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
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当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同时不得存
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
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以及深交
所相关规定等。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况;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本准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如适用)所列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
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
任应提交书面辞任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任报告中说明辞任时间、辞任原
因、辞去的职务、辞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
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
项和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
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其他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离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
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
争等义务。
            第七章 参加会议相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召开有关会议前,应仔细阅读该次会议
相关资料并提出建议或意见,不得敷衍了事。在参加会议时,应本着勤勉尽责
的精神,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公司股东会,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公司股东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潜在影响)以及存在
的风险,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
见。对所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
足的资料或者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
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
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
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
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
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
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
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
间的差异原因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
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
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
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变化、是否存
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形。
  第五十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
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
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
者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
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出售或者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
经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
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
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
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
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
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
否存在违反规定等情形。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变更
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
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调
查收购或者重组的意图,关注收购方或者重组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
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收购或者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慎评估
收购或者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下简称“利润
分配”)方案时,董事应当关注方案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公司可分配利
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公司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董事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
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
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
存在异常情况,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
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
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
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
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六十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
决议等相关决定。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
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
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
标。
  第六十一条 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发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
符、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必要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告。
  第六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者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
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提出反对意
见,但董事会仍然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三条 董事应当积极关注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问询相关人员、
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管理和财务等
情况。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当要求公司相
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董事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不能
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
告。
  第六十五条 董事应当监督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公司各项内部制
度建设,主动了解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或者不熟悉
相关业务为由推卸责任。
  第六十六条 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
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
交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章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第六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
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提出辞任。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行为规范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九章 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第六十九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
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
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条 董事长应当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
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
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长应严格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
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七十一条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利时,遇到对公司
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
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
他董事。
  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
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
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七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
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
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创业板规范运作》及本准则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向
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
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
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
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
运作》等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七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参照董事对重大事项审
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七十八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询问和查办的事宜,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七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亲属安排在公司管理层内任职,
也不得擅自安排亲属担任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不得同意和擅自向其亲属投
资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八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社会公众场所,应严格要求自己,注意仪
表和言行,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第八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八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
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批准了该事项外,公司
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八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
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前条所规定的
披露。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守本行为准则。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准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本行为准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当及时修订本行为准则。
  第八十六条 本行为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七条 本行为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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