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镜片: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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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结合
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
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
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
实地考察。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
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公司财务部门为公
司年报沟通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
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财务
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财务
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
弊的测试和评价发放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
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四)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阅
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
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
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六)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
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应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
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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