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镜片: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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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明月镜
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
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备和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股东接待等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中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及《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相关规定的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
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
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上述规定所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
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
和准确性。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前款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
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治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
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所列内幕信息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
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
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公司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
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
情范围;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性、准确性。
人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最小范围内流转。
同意。
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
办公室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
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
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
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
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
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渠道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
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公告并报相
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
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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