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明月镜
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信息,按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
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
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自愿性信息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
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配股说明书、股票
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
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九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参股的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签订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重要合作协议;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重大合同之外的重要协议(合作)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
应商体系、公司或产品获得客户关键资格认定等信息;
(三)新产品的研发或技术改造取得重要进展;
(四)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取得或使用发生重大变化;
(五)获得单笔高额商业补助、政府补助等其他收益事项;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若达到上述自愿披露标准的日常经营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其他情
况,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涉密信息或者对涉密信息脱密处理后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程序: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保证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对
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
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
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①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②涉及内部审计事项的,需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查;
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
④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2)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
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
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外发布公
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
的相关信息。
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
责审核。
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
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未披露的信息。公司披露的信
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
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
该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和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
信息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包括公司内部
网等),但刊载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址。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
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
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直接责任;
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
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
将追究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
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
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
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大事件、自愿性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等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上述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在有
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所需披露的重大事件、自愿性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子公司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
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
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
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三十一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自愿性信息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
自愿性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的重大事件、自愿性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
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
信息报告的责任。
布。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制定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告的第一责任人。
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报告流程为:各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自愿性
信息发生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其负责人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
务部门,并根据信息披露需要及时提供所需文件或资料。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其负责人并同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和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
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
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报告、申报并接受监督:
申报程序,并遵守有关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程序。
董事会办公室,在发现存在违规买卖的时候应立刻通知公司和根据相关规定及时
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
意见与违规买卖人员谈话并对该事件予以处理,并提醒公司董事会主张公司因此
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指派专人负
责档案管理事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
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公司应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履行前述职责的具体情
况做成记录。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
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流程。要查阅信息披露
相关文件、资料,应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
准后方可进行,并应及时归还。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规范,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
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
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
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为: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
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
程: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发出的本条第1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
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
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
机构。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
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
时进行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
合并处罚。
第四十四条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
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