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
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明月镜
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
应由公司董事或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
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
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按照公司相关规
定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
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
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
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
第十条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一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名册,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
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第十四条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
问询。
第十五条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提供协助,介绍情况、提供资料,并做好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董事、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工作。
第十六条 促使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切实履行其所作
出的承诺。
第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组织协调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在法定时间内按与证券交
易所预先约定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不存在歧义、
误导或虚假陈述;具体信息内容完整,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文字准确,真实反
映实际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做到应披露信息的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提
供文件资料齐备,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按照《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履行签发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公司的报道,
以及本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调查以及向证券监管部
门提交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七条 做好与中介机构的联络工作,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的采访,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并送达会议文
件。
第二十九条 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应事先作好沟通工作,
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
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
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
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出现本细则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
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程序申请复核。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除按本细则的规
定解聘职务外,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并立即修订,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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