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
他相关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出现不得出现
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
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
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
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
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
投资者,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
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
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
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企业文化建设;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公
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
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分红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或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需要
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
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
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五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 证券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
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
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
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
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制度落实: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
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及时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深交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公布;公司在公司网
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
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
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
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交所《创业板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
回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
题回复的日常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拟定答复内容、
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如回复问题涉及相关财务等专业问题时,需同步提交财务
负责人审核。相关回复如有需要,可提交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对外信息发布或回
复。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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