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开、公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款第
(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
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者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
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
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专业意见或报告;
(六)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
内容应明确、具体;
(七)交易程序应当符合本办法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人使用:
(一)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
出;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调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承担配
合工作。
就关联交易事项,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为
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另设联系人,负责关联交易事项的报批、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建立关联人信息库,于每年初就关联人信息进行调
查,汇总变动信息,并进行及时更新,更新后将关联人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
各单位关联交易联络人。
因间接关联人的认定存在困难和不确定性,各单位应积极协助补充关联人信
息,及时提醒董事会秘书进行更新。
公司关联人信息数据仅供内部参考使用。如发生信息外泄,公司有权根据相
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如因事先确实无法认定关联人而进行的交易事项,应在发现交易对
方为关联人时,争取在第一时间暂停该项交易、立即补报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
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
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交易进展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交易的对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交易条款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交易可持续进行。相关情况报董事会秘书
备案。
如拟延长该交易或者变更交易条款,则需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
程序。
第五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
品、劳务、资产等交易标的交易的价格。
第十八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如有国家定价,则执行国家定价;如没有国家
定价,则执行行业之可比当地市场价;如既没有国家定价,也没有市场价,则执
行推定价格;如没有国家定价、市场价和推定价格,则执行协议价。
(二)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
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 国家定价: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或者省、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
发出的仍生效的定价。
(四) 市场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商品或者劳务的价
格及费率。
(五) 推定价格:系指在交易的商品或者劳务的合理成本费用上加上合理的
利润所构成的价格。
(六) 协议价: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及费率。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确保关联
交易的价格公平、公正、公允、合理。此外,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
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
支付时间支付。
(二)公司各种重大关联交易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批准。
(三)对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无法确定的关联交易价格,
或者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提出质疑的,公司应当聘请独立
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的价格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少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关
联交易,应当提交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二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款规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决策权限范围以外的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除外),应当提交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确定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
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能代表
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自然人股东;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规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
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标的盈利
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
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公司的所有独立董事对该交易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和该关联董事是否需要回避进行表决。如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相关董事需要回避,则该关联董事应予回避。不服该决议的董事可以向股
东会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该表决的执行;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
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
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最终决定;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
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将
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对于需要提交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应当在公 告
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
人将回避表决”;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公允性分析,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
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如采取协商定价的,应披露交易双方协商
过程及定价的依据。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披露原因。如交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对公司的财务
影响等;对有利于公司的非公允交易,应披露是否存在其他相关利益安排、是否
存在导致未来关联人对公司可能形成潜在损害的安排或可能等情况。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
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二十三条或第三十三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由公司控制或者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
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后二年。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过”、
“超过”、“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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