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镜片: 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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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经理
层其他成员的职责、权限,规范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实践和弘扬公司的企业文化。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
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1名,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高管的聘任在提名后交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第五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
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领域经营业务
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具有丰富的行业内从业经验和工作经历;
  (五)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进取精
神;
  (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股东
和公司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股东和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七)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应
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总经理的解聘,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
解聘的理由。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辞职,应按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通知公
司,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行使下
列职权:
  (一)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或修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培养、打造有竞争力且稳定的经营、管理团队;
  (十)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根据董事会和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
签署各种重大合同、协议;
  (十一)若总经理不是董事,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根据需要参加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的工作例会和临时会议;
  (十二)督促、检查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保密以及公司财务报告工作;
  (十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公司运用资产所
作交易等事项(提供担保、衍生产品投资事项或者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中享
有以下权利,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少于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少于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少于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超过上条规定限额的公司运用资产作交易事项以及公司发生的任
何“提供担保”事项,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若属于股东会审议范畴的事
项,则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该等事项的有关合同和协议必须由董事长亲自签署,
或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署。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分管具体工作。副总经理对分管
范围内的工作享有必要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敏
感问题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某项业务或某些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
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处理具体的生产经营与管理事宜并向总经理
报告工作;
  (三)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四)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五)负责总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
财务负责人应保持其完全独立性,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有法律、经营、管理
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应及时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公司
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资产处置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
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
范围。未经董事会批准,总经理不得以公司名义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六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诚信、勤勉和忠实的义务。总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
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总经理因未实现既定的考核目标,或者董事会认为其不能满足继
续担任公司总经理的需要,董事会可以在总经理任期届满之前对其进行解聘。
  第十八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该在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的情
况下立即向董事长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
被告时;
  (三)被行政检查部门或纪委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
  (五)发生以下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会给公司的经营及发展带来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置总经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详细的工作程序,每
个部门都应该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应遵照执行。
  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审时度势、
权衡利弊后作出决策,并形成会议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以决议的形式作出。若决议事项在总经理办公会议的
权限范围内,该决议经总经理签署后发布,由总经理办公室督办;若决议事项超
出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权限范围,总经理应将有关议案提交上级机构审议批准。
             第五章   总经理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与董事会的战略方针在思想上保持高度一致;
  (二)对董事会审议决定的各事项坚决执行;
  (三)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
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根据本细则履行职责,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听取意见;
  (五)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计划,保证各项工作任
务和经济指标的完成;
  (六)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开拓新业务,增强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
争能力;
  (七)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现代化管理,增强企业的综合发展能力;
  (八)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
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有损害公司、股东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章    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每年至少
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
重大投资和交易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
实性。董事会可以要求总经理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告工作。
             第七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实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考核与奖惩办法,逐步建立经营
者激励机制。由董事会负责考核与奖惩,具体考核与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应当进
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的具体事宜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当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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